1、在职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90%调整为9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5%调整为9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调整为85%。
2、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