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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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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认定工作制度和认定程序办理。按照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测评、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系、部审核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或者由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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