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以上所有纠纷,均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2、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起诉的,不予受理;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 仲裁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