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店铺合同到期后,若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期变为不定期。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需提前通知承租人。民法典规定,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对于质量要求、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履行费用的不明确,有相应的履行规定。
法律分析
1、租赁店铺(门面)合同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明确了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方式。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情况,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对于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情况,应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或定价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应根据货币接受方或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时,应选择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时,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债权人因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