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180万判几年?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什么
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二是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的,也属于挪用。例如,行为人将转出,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本书不赞成“‘挪而未用’、‘挪而不用’不属于挪用”的观点。但是,没有使脱离单位的,不应认定为挪用。例如,国有公司会计甲,为了帮助B银行工作人员乙完成揽存任务,擅自将从A银行转入B银行,户名依然为国有公司的,不应认定为挪用罪。另一方面,使脱离单位占有也包括使由单位与他人共同占有的情形。换言之,当原本由单位占有支配,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导致由单位与其他个人共同占有支配(单位不能占有支配)时,也能认定为挪用。
行为对象是,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罪论处。不等于现金。挪用公有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论处;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应以挪用罪论处,挪用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罪的情形包括什么?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但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将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根据司法实践,挪用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将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行为人挪用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根据《挪用案件解释》,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此外,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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