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人民和人民直接立案受理以外的一切刑事案件。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大多是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机关是国家机关的性质。机关(含机关)侦查上述案件,侦查终结后,应移送人民审查起诉。,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三条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举措;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置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