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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农村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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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第一条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事处)审核;

5、镇(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镇(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

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审批。

(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

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

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3、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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