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许可证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和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1. 一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一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使用,用于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者进行人体体内检查的医疗器械。一类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且在临床使用中风险较低。
一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是对一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证书,必须取得该证书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一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使用,用于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者进行人体体内检查的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证明,且在临床使用中存在一定风险。
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是对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证书,必须取得该证书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3.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三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直接使用,用于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者进行人体体内检查的高风险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评和监管,且在临床使用中存在较高的风险。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是对三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证书,必须取得该证书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总之,医疗器械许可证是对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证书,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许可证对应着不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在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时,消费者应该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证的产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并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