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离婚后一方没有权利拒绝对方探视孩子。但若对方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申请,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视权一般为每个月两到三次。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对探视权的判决会不一样,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以协商为主,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已做好约定,会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判决。如果双方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则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探望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派生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身份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为专属性,法律规定由谁享有就只能由谁享有,不能转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